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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私立醫療機構護理業務協進會組織章程

113.03.02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
109.08.22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
108.03.16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
107.03.31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
106.03.18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
103.03.22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
99.03.05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
98.03.07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
93.03.05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
89.05.23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審議
89.02.16第二次籌備委員會審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運用私立醫療機構之護理資源,共謀護理事業成長發展,提昇護理品質,促進全民健康,特成立台灣私立醫療機構護理業務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促進私立醫療機構間之聯繫合作。
    2.推動護理臨床服務、教學、研究以為行政管理等業務之改善與革新。
    3.促進私立醫療機構與社會各機關團體之聯繫合作。
    4.研討護理業務相關問題,適時反映有關機構參考。
    5.維護會員權益,並促進會員之意見與學術交流。
    6.提升護理服務品質,促進全民健康。
    7.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當地衛生機關立案之私立醫療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地區非教學醫院及基層醫療院所及機構可以分別推派具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之護理主管代表五、四、三、二及一人參加,行使會員之權利,每位代表一權。
    二、個人會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且曾擔任或目前擔任私立醫療機構護理主管職務者。前列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設立宗旨,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者,經由理、監事會審核同意。
    四、榮譽會員:係指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由二位理監事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授予榮譽會員,不須繳納會費。
    五、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十倍者。
第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不得充任護理人員或撤銷其護理人員證書者。
    2.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應撤銷執業執照者。
    3.犯罪經判決確定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每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力。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由抽籤決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員。
     5.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依業務需要,得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職權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必需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議如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監事會議如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章程修訂,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之,費用如下:
        團體會員:(一)醫學中心: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二)區域醫院:壹萬元整。
             (三)地區教學醫院:柒仟伍佰元整。
             (四)地區非教學醫院:伍仟元整。
             (五)基層院所及機構:貳仟伍百元整。
        ​​​​​​​個人會員:伍佰元整。
      2.常年會費: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於年度開始時繳納之,費用如下:
        ​​​​​​​團體會員:(一)醫學中心:壹萬元整。
        ​​​​​​​     (二)區域醫院:捌仟元整。
        ​​​​​​​     (三)地區教學醫院:陸仟元整。
        ​​​​​​​     (四)地區非教學醫院:肆仟元整。
        ​​​​​​​     (五)基層院所及機構:貳仟元整。
        個人會員:壹仟伍佰元整。
        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納,金額為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十倍。
      七月一日後新入會者,當年度得繳納半年度之常年會費,在期限內繳納之。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列下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台(89)內社字第八九一七二二一號函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