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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110.08.04理監事聯席會議決通過
89.11.25理監事聯席會議決通過
第一條 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置會員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研發委員會等三個委員會。
第二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委員會:
(一)拓展會員之交流合作。
(二)維護會員權益並提供諮詢。
(三)舉辦會員聯誼與獎勵。
(四)強化會員機構護理業務之標竿學習。
二、研發委員會:
(一)促進會員間學術與業務之交流與合作。
(二)提昇會員之行政管理知能。
(三)推動護理業務之研究與發展。
三、財務委員會:
(一)審核預(決)算。
(二)審查預算之執行。
(三)查核財務報表及監控收支。
(四)管理本會資產。
第三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十五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訂之。第四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各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有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提報理事會。
第六條 各委員會經費預算之編列需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七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八條 各委員會舉辦活動時,會務人員配合辦理,必要時得臨時聘請委員參加。
第九條 本簡則每屆定期審視,經理、監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